最近接到邮件通知: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请您按照法规要求,做好已备案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链接须指向工信部网(http://www.beian.miit.gov.cn)。若未及时整改,将面临监管部门处罚风险。
因此,May建议大家尽快检查一些自己的备案号是否有链接到工信部网,如果没有,建议尽快加上,以免罚款。当然,别忘了加nofollow哦!